根据本公司与顾问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订立之相关委聘协议,本公司已同意向顾问或彼等之指定人授出购股权,以按每股4.00港元之行使价认购合共25,000,000股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发行购股权股份,且发行购股权股份无需取得股东批准。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购股权股份的上市及买卖。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本公司与各顾问订立委聘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向顾问或彼等之指定人授出购股权,以按每股4.00港元之行使价认购合共 25,000,000股新股份,作为(其中包括)顾问根据彼等各自委聘协议将予提供服务之代价。
与丁香汇订立之委聘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为购股权授予人);及
(ii) 丁香汇(为顾问及购股权承授人);
丁香汇为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策略顾问服务及投资管理服务。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丁香汇为独立于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连之第三方。
委聘顾问
根据委聘协议,丁香汇获委任为本公司策略及投资顾问(任期为三年),协助优化本公司 发展策略及实施有效投资或重组计划,以提升本公司价值。
与香港智信订立之委聘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为购股权授予人);及
(ii) 香港智信(为顾问及购股权承授人);
香港智信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提供投资者关系服务。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香港智信为独立于且与本公司及其 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连之第三方。
委聘顾问
根据委聘协议,香港智信获委任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顾问(任期为三年),协助促进及维 持本公司与中国内地投资者及金融新闻媒体之间的交流及关系。
购股权
购股权股份
已授出的合共25,000,000股购股权股份(授予丁香汇7,500,000股购股权股份及授予香港智 信17,500,000股购股权股份)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现时已发行股本约1.84%以及本公司 经购股权股份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约1.81%。购股权股份总面值为25,000美元。
购股权股份发行及缴足后,相互之间将于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且与于配发及发行日期 已发行股份于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行使期及行使条件
顾问或彼等之指定人可于下列条件达成后行使购股权:
(a) 如于委聘协议日期后18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本公司于15个连续交易日各日的市值不低于80亿港元,则购股权的40%可予行使;
(b) 如于委聘协议日期后36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本公司于15个连续交易日各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100亿港元,则购股权的余下60%可予行使。
于相关条件达成后六个月内,购股权将仍可行使,倘相关条件于上文(a)及(b)所述的相关期间内并未达成,购股权将自动失效。
本公司发行购股权股份的责任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购股权股份上市及买卖后, 方可作实。
行使价
每股购股权股份的行使价为4.00港元。行使价较:
(i) 股份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即委聘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2.83港元溢价约41.34%;
(ii) 股份于紧接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即委聘协议日期)之前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约每股2.92港元溢价约36.99%;及
(iii)股份于紧接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即委聘协议日期)之前最后十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约每股2.95港元溢价约35.59%。
本公司将于购股权获行使后收取行使价。
行使价乃由本公司及顾问按公平原则磋商及经参考(其中包括)股份的现行市价、股份 的近期交易量、行使期持续时间及顾问将根据委聘协议提供的服务厘定。董事认为委聘 协议的条款及行使价基于现时市况而言属公平合理,且委聘协议的订立符合本公司及 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授权
购股权股份将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的一般 授权配发及发行,故购股权股份的发行无须待股东批准。
根据一般授权,董事有权配发及发行最多266,800,000股股份。于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份 根据一般授权获配发及发行。因此,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购股权股份将动用一般授权的约 9.37% 。
本公司自上市起进行的股本筹资活动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若干董事及雇员行使其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获授 之购股权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按每股行使价人民币0.93元发行25,680,000股股份。本 公司筹集约人民币23,882,400元,已用作为本公司之营运资金融资及一般企业用途。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自其股份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联 交所上市后并无进行任何筹资活动。
上市申请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购股权股份的上市及买卖。